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一百八十三条 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海警机构备案。在海上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抵岸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海警机构备案。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海警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警机构可以不…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海警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海警机构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普通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