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向当事人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
收集证据;
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违法行为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