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一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九十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海警机构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