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