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十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条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拘传证。 执行拘传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责令其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