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一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一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