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一章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三十一条 海警机构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海警机构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海警机构协助下进行… 第三百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海警机构协助的,办案地海警机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中国海警执法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海警机构。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 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海警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四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海警机构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五条 办案地海警机构请求代为讯问、询问、辨认的,协作地海警机构应当制作讯问、询问、辨认笔录,交被讯问、询问人和辨认人签名、捺指印后,提供给办案地海警机构。 第三百三十六条 办案地海警机构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海警机构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第三百三十七条 不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或者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八条 协作地海警机构依照办案地海警机构的协作请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海警机构承担。但是,协作行为超出协作请求范围,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协作地海警机… 第三百三十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