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海警机构协助的,办案地海警机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中国海警执法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海警机构。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海警机构。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办案地海警机构向协作地海警机构提出协作请求,法律手续完备的,协作地海警机构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