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三百三十一条 海警机构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海警机构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海警机构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海警机构代为执行。协作地未设海警机构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海警机构提出办案协作请求。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海警机构提出办案协作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