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一节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五十九条 海警机构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六十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并提交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的复印件,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第二百六十一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百六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根据侦查需要,经省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二百六十五条 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