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海警机构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海警机构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