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六十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并提交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的复印件,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按程序办理。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并提交通缉令或者逮捕证的复印件,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