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规定,除下列案件外,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海警机构管辖: 第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登陆地的海警机构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海警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海… 第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六条 几个海警机构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海警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登陆地、入境地的海警机构管辖。 第十七条 海警机构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并案侦查: 第十八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海警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海警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海警机构,根据办案需要抄送相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海警工作站负责侦查发生在本管辖区域内的海上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海警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他侦查机关协调案件管辖。涉嫌主罪属于海警机构管辖的,由海警机构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其他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