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规定,除下列案件外,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海警机构管辖:

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但是,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海警机构或者被害人向海警机构控告的,海警机构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海警机构控告的,海警机构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管辖的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以及设有公安机构的岛屿等区域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