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海警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

对其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海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