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海警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海警机构,根据办案需要抄送相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海警机构,在收到上级海警机构指定其他海警机构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海警机构。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海警机构提请相应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海警机构移送相应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