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几个海警机构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海警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登陆地、入境地的海警机构管辖。 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管辖地未设海警机构的,由有关海警机构与相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商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