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章 送达 第三十八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送达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