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章 送达 第三十七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送达 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 邮寄送达,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与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