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章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送达 第三十四条 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是单位的,送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接收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 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