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章 送达 第三十六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送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接收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负责收件的人或者被处罚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