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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作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作业者和承包者报告;作业者和承包者接到报告后,应当… 第一百零六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接到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海洋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第一百零八条 海洋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批复: 第一百零九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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