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作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作业者和承包者报告;作业者和承包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报告:
井喷失控;
火灾与爆炸;
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控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者翻沉);
飞机事故;
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断损);
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包括单点系泊、电气管线、海底油气管线等的破损、泄漏、断裂);
有毒有害物品和气体泄漏或者遗散;
急性中毒;
潜水作业事故;
大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大于100吨);
其他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