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接到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飞机事故、船舶海损、大型溢油除报告海油安办外,还应当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