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二、 二、 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中的“国境口岸”修改为“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 (二) 将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修改为“口岸”。 (三) 将第五条中的“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修改为“应当在最先到达口岸”。 (四) 将第六条中的“抵达口岸”修改为“到达口岸”。 (五) 将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修改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 (六)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将第三项中的“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修改为“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将第七项中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修改为“… (七) 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修改为“持有有效卫生证书”;将“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修改为“海关可以实施电讯检疫”;将第二款中… (八) 将第十一条中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修改为“卫生证书”。 (九) 将第十三条中的“许可”修改为“准许”;将“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修改为“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 (十) 将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修改为“《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删除“《交通工具卫生证书》”。 (十一) 将第十五条中的“登轮检疫”修改为“登临检疫”。 (十二) 将第十六条中的“没有染疫”修改为“没有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将“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修改为“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或者存… (十三) 将第十七条中的“在离境口岸”修改为“应当在最后离开的口岸”。 (十四) 将第二十一条中“登轮检验检疫”修改为“登临检验检疫”;将“《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修改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十五)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修改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将第一项修改为“受到检疫… (十六)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船上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十七)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对来自疫区且国家明确规定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压舱水需要排放的”修改为“对国家明确规定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船舶压舱水需要排放的”。 (十八)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卫生状况不良”修改为“卫生状况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的”;将“改进”修改为“整改”。 (十九)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许可”修改为“准许”;将“压舱水”修改为“船舶压舱水”。 (二十)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修改为“在口岸内从事船舶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的单位”。 引用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