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二、 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十二) 二、 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十二) 将第十六条中的“没有染疫”修改为“没有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将“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修改为“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或者存在其他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