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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3. 二、 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4.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七)

二、 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修改为“持有有效卫生证书”;将“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修改为“海关可以实施电讯检疫”;将第二款中的“抵达口岸”修改为“到达口岸”。

(六) 目录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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