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5月)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5月) 三、 三、 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中的“《商检法》规定”修改为“《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二) 删除第四条中的“,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 (三) 将第五条中的“预警通告”修改为“风险预警”。 (四) 删除第十条中的“每年”。 (五)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所辖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六)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主管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抽查检验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抽查检验。” (七)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抽样后,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对样品加施封识,填写抽样单并签字;被抽查单位应当在抽样单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特殊情况下,由海关予以确认。” (八) 删除第二十四条。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引用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 (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