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5月) 三、 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5月) (七) 三、 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抽样后,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对样品加施封识,填写抽样单并签字;被抽查单位应当在抽样单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特殊情况下,由海关予以确认。”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