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十二、 二十二、 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 (二)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初审机构”;删除第二款第一项;将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应当提交有效的隔离场使用… (三) 将第七条中的“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修改为“海关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四) 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五) 将第十条中的“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 (七)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八)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 引用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