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十二、 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五) 二十二、 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十条中的“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