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一)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

“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可以委托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开展初步审查。

“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