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十二、 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一) 二十二、 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 “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可以委托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开展初步审查。 “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十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