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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3. 二十二、 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4. (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八)

二十二、 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八)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

“其他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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