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八)
(八)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
“其他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
“其他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