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十二、 七十二、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九条中的“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修改为“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 (二)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有效检疫许可证和”。 (三) 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一式三份)”、第(二)项至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删去第(七)项。 (四)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五) 删去第四十六条。 (六)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 (七) 删去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一式三份)”。 (八) 删去第五十七条中的“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九) 删去第六十条中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相关证书”。 (十)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 七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