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七、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修改为“以及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删去第二款中的“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第三款中的“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 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五)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修改为“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删去第二款中的“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七)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纸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