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六)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修改为“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删去第二款中的“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六)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修改为“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删去第二款中的“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六)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