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七)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纸质”。 目录 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