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八、 三十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电子”“或者纸质放行凭证”。 (三)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电子”“或者纸质放行凭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