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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3.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四) 目录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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