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删去第二款。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