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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3.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删去第二款。

(一)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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