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一)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十七、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