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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二、

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修改为“在出境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二)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修改为“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取得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 (三)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应当取得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
十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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