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

(三)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应当取得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