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三、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修改为“收发货人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 (二) 将第十五条中的“应当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许可证件”修改为“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应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