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

(二)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修改为“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取得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将“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修改为“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