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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3. 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一)

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修改为“在出境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十二、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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