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一、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修改为“还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