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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七、

三十七、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携带人应当取得《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二)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凭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对《农业转基因… (三)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进出口证明书”修改为“携带人应当取得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对进出口证明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提供”、第二款中的“提交的”。

引用法条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九)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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