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一)
(一)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携带人应当取得《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海关对上述检疫审批单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将第三款修改为:“主管海关按照检疫审批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现场检疫。”
将第三款修改为:“主管海关按照检疫审批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现场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