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七、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 三十七、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凭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一) 目录 (三)